发布时间:2021-04-08作者: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
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
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容诚解读
本条优惠政策明确享受主体仅限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制造业企业,其他企业(不包括不得加计扣除负面清单列举的6个行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仍按照财税[2018]99号规定享受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下列业务为主营业务,同时当年度该项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是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上述的收入总额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口径,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9类收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收入总额口径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针对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判断时收入总额口径,不剔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收益等。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
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
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
统一享受。
容诚解读
本次政策出台后,允许企业(不限于制造业)对1-6月份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9月份或者第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享受优惠的同时要求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选择在年度汇算时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容诚解读
本次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无政策执行到期日,即明文废止之前,企业均可以按照上述政策享受该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