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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2作者:

TPPERSON按: 税收抵免是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国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到第八十一条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进行了规定。


税收抵免的方法主要有限额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等三种方式。免税法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全免税,能够较为彻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但意味着企业所在国要放弃征税权,不利于保护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所以我国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并没有考虑采用免税法;扣除法是将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但消除重复征税的力度相对较小;而限额抵免法则是允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抵免,较好地兼顾了保护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需要,既能保证企业所在国税收利益不受过大损失,也有利于在较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限额抵免法作为一种相对较优的方法,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用,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时也在在综合考虑各种抵免法优劣的基础上采用了限额抵免法,即:1、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税额范围限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而在境外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抵免限额为可抵免应纳税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3、税收抵免的方式是从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同时,为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也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股息红利所得负担的部分而可实行税收抵免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1、可抵免的对象限于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2、抵免限额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这部分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即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而2009年12月25日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六条对抵免层次进行了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因此,根据以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本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如TPPERSON所预期:只是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以下简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以下简称“综合抵免法”),而且一经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而并没有一步到免税法,也没有规定一些特殊行业可以突破间接抵免五层的限制。


在此TPPERSON也特别提醒走出去企业关注以下2个问题:


1、应该在进行详细测算后谨慎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因为方法一经选定5年内不能改变。


2、财税〔2017〕8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从2017年开始考虑选择采用综合抵免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对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来源:中国转让定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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