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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4作者:

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通知》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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